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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百科

男子拒做亲子鉴定照样判你是亲爹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15-05-09 19:55:50 人气:125

基本案情 两人同居生下一子

1997年年初,杨某与黎某海同居,同年11月27日,杨某生下黎某。在黎某两周岁时,杨某带其外出打工。黎某于2014年4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108000元作为其抚养费。

审 判

拒做亲子鉴定 难逃抚养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年初,杨某与黎某海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同居。1997年11月27日,杨某生下黎某。杨某在黎某两岁后,带其外出打工,没有与黎某海一起生活。2000年,黎某海将非婚生的黎某户口办理到其为户主的户口簿里,户口簿上注明其与黎某是父子关系。杨某与黎某曾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遭到拒绝,黎某海否认黎某是其亲生儿子。黎某提出亲子鉴定,但黎某海表示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另查明,黎某海与杨某没有领结婚证,其与陈某结婚至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黎某海支付抚养费63180.80元给黎某。

法官说法

证据充分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

本案属于抚养费纠纷案件,黎某是否是黎某海的亲生儿子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

1 一方当事人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法院的审判给予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一方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但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不利于拒做鉴定方的判决。

具体到本案,尽管杨某与黎某海没有领结婚证,但存在以下事实:一、黎某海与杨某在黎某出生前一年曾租屋同居;二、黎某的户口在黎某海为户主的户口簿里。虽然黎某海否认黎某是其儿子,但黎某提出亲子鉴定时,黎某海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原告黎某已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黎某海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告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黎某是黎某海与杨某的非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鉴于黎某一直与杨某生活,对黎某要求黎某海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2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问题

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由于本案黎某海无固定收入,以其农业户口,2013年广东省农业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19744元计算,承担抚养费比例酌定20%为宜,因此黎某海应承担的抚养费为63180.80元是恰当的。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要树立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近年来,非婚生子女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问题比较多,因此,法官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未取得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及子女要树立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注意收集证据,可保存同居时双方共同生活的点滴,如书信、生育记录、开房记录等。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实践中,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否认亲子关系的DNA鉴定结论;否认亲子关系的血型证据;在母方可能的受胎时间内,父方不可能与其同房等。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申请确认关系方的主张成立。

尽管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但保护力度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在此呼吁,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洁身自爱,以合法婚姻保护自身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